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日,辽宁省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营口味洋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酱案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2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公示,当事人2022年6月11日生产的营口大酱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8.8元;2、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以上罚没合计6118.8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营口味洋酿造有限公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酱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已经在店面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该批次大酱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的外购包装袋受到污染,间接污染了大酱造成的。经复查,当事人达到整改要求。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