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8期),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2730962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日初莲花购物有限公司九龙湖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日初莲花购物有限公司九龙湖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4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4.19元,罚款1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216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西河戴黎光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西河戴黎光水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2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2504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江北马于峰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江北马于峰水产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编号为“甬北市监处罚〔2022〕4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8元,罚款2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