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8月18号,我局委托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夏津县双语中学使用的花生酱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19号,我局收到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DC220513),报告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已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夏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单位下达(□停止生产; √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9月19日,夏津县双语中学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酱丁案在收到检验报告,该单位均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2022年8月18号,我局委托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夏津县双语中学使用的花生酱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19号,我局收到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DC220513),报告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已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夏津县双语中学2022年8月14日共购进10箱,单价:29元/箱,每箱4.5公斤,我局抽样检验2箱。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花生酱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发现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抽检批次花生酱丁的一票通、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资质证件。
夏津县双语中学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酱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