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南浔浔鲜生食品超市,负责人:吴书华,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41T28U;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777号南林嘉园S2A-103。
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嫩豆腐和咸菜碎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德清县一碟菜业有限公司购进咸菜碎用于销售,购进数量10KG,购进金额58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从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嫩豆腐用于销售,购进数量6.9KG,购进金额20元。上述咸菜碎,5KG在抽样前已销售,1.257KG用于食品抽样,剩余3.743KG在抽样后销售完,销售价为7元/KG,检验结果为咸菜碎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含量1.1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该项指标≤1.0g/kg的标准,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嫩豆腐,1.9KG在抽样前已销售,1.9KG用于食品抽样,剩余3.1KG在抽样后销售完,销售价为4元/KG,检验结果为嫩豆腐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含量0.43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该项指标不得使用的标准,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咸菜碎、嫩豆腐的进货来源和检验报告,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