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0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0号)
关于对台州市路桥华盛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香蕉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No:FL22081451;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08-10);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华盛超市;检测结论: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FL22081454),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食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9月27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2.食品控制情况:经调查,上述“香蕉”(购进日期:2022-08-10)系当事人从台州中国农港城香蕉交易区C2-56号购进,总共购进3箱,进货价38元/箱,一箱6kg,折算成6.33元/kg,进货额114元,至2022年8月12日上述“香蕉”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7.98元/千克,总计销售额143.64元,获利29.64元。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能提供上述香蕉的进货单、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属于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做好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销售上述同批次的香蕉。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