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陆玉英花生油加工坊销售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00620249795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2-07-1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陆玉英花生油加工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南宁市陆玉英花生油加工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产品召回措施,截止到目前未接到因食用不合格批次产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亦未发现其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后果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