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35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2年35号)
在2022年湖南株洲渌口区食品抽检中,2022年8月31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株洲县渌口镇康情农产品店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430221569932291
产品名称:茄子
当事人名称:株洲县渌口镇康情农产品店
地址:株株洲县渌口镇世纪广场07号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27日我局收到株洲县渌口镇康情农产品店茄子不合格检验报告,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从于2022年8月31日从本地菜农手中购进不合格产品10公斤,进价4元/公斤,以6元/公斤售出,货值60元,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获利20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茄子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也未保留进货单据,存在过失。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无法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20元。2022年12月5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2】第4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农产品,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但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茄子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提出如下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把好进货关,以后进货时,保留好进货单据,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