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34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2年34号)
在2022年湖南株洲高风险食用农产品抽检中,2022年8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渌口区渌口镇许波食品商行销售的小红青椒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小红青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430200565831356
产品名称:小红青椒
当事人名称:渌口区渌口镇许波食品商行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11号1栋至12栋一层内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20日我局收到渌口区渌口镇许波食品商行小红青椒不合格检验报告,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从于2022年8月29日购进本批次不合格小红青椒11公斤,进价10元/公斤,以12元/公斤售出,货值132元,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获利22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小红青椒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也未保留进货单据,存在过失。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第一时间张贴小红青椒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通知采购暂停该供应商供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无法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22元。2022年12月5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2】第4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农产品,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但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小红青椒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提出如下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把好进货关,以后进货时,保留好进货单据,查验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