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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2022-12-07 11:45: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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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武清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枫之灰副食经营部(张伟)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天津市武清区枫之灰副食经营部(张伟)销售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4月)进行抽检,2022年9月1日出具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SC2022059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黑芝麻于2022年4月购进25kg。进货时未查验上述黑芝麻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有效进货票据。截至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22元/kg。当事人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张贴召回公告,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最终召回数量为零。本案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所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50元。

2022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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