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期)。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期)
2022年第三季度,在嵊泗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抽样单编号GC22330000300431711的饮用纯净水,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关岙村育英路8号的嵊泗县小石龙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向嵊泗县小石龙净水厂(普通合伙)送达了《检验报告》(№: 202233973)。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己的错误,配合调查,提供涉案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日报表,并在案件办理中完成整改,但对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不够严格,在第一次抽检不合格被处罚后,仍疏于管理和质控,导致本年度内第二次抽检发现生产经营检测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不足以适用从轻处罚额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1桶涉案饮用纯净水,没收违法所得3035元并处罚款65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