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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渝津川味菜馆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2-14 12:51: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渝津川味菜馆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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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渝津川味菜馆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渝津川味菜馆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牛蛙)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2330602310433810

样品名称

牛蛙

购入日期

2022-10-0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渝津川味菜馆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检验机构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0-3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0-31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入数量:(4千克),货值(189.6元);已销售数量:(4千克)。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2年11月07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已于(2022年12月0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2〕615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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