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0期)。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0期)
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2702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黄茂来销售的姜进行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36694)。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前正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者经营困难,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1元,并处以罚款5100元;合计罚没款5191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