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6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1期)。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1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8期)》,其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绿洲东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天绿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观袋装红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袋,共计2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20袋,共计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元。
2、标称南京天绿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观袋装红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20袋,共计2公斤,货值360元;已销售20袋,共计2公斤;封存10袋,共计1公斤;召回10袋,共计1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严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20000元。
3、南京市高淳区亿家福超市店销售的网红麻辣锅巴(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罐,共计3.9公斤,货值148.5元;已销售15罐,共计3.9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储存不当造成。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罚款10000元。
4、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交通路店销售的标称徐州潘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草味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259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9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5、标称南京双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莓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300瓶,共计225公斤,货值30000元;已销售300瓶,共计22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标称江苏圆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155盒,共计52.7公斤,货值1758.12元;已销售91盒,共计30.94公斤;库存11盒,共计3.74公斤;封存64盒,共计21.76公斤;召回53盒,共计18.02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58.12元;罚款1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