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7期),涉及我市3个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销售的湖南龙山鲜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销售的湖南龙山鲜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向盐都分公司配送45公斤湖南龙山鲜百合,货值金额898.2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鲜超市销售的佳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鲜超市销售的佳农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鲜超市,并对该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超市从盐城市亭湖区环科城鑫建聚水果批发门市计13公斤,货值金额90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盐城市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宝龙分公司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宝龙分公司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宝龙分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用洗洁精洗完筷子,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后,检测不合格,可能是洗洁精残留物引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对餐具使用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轻微,责任当事加强餐饮具消毒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