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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1-05 19:3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树+字母+图形”一级大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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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树+字母+图形”一级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查到标称由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树+字母+图形”一级大豆油(生产日期:2022-08-25,规格型号:20kg/桶),抽样单编号XC22420106486940082。2022年10月8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12022I53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12022I5306,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对该次在餐饮环节抽取样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存在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玉树”一级大豆油(生产日期:2022-08-25,规格型号:20kg/桶)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有与上述抽检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用油中包装项目运营合作协议》、《油脂检验原始记录》、《车间生产用油罐检验记录》、《罐装车间质量控制检查表》、《成品入库明细表》、《抽检产品留样记录》、《销售出库单》及生产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本案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及被抽样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经营者秦川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后续提供了《油脂检验入库(罐)通知单》、《成品油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经查,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与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22年7月29日变更提货截止日),约定从该公司购进一级豆油(原料油)2000吨,暂定含税单价11610元/吨,交(提)货地点: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库内。2022年8月17日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1500吨一级大豆油(原料油)通过专用油船港京9运抵武汉,按合同约定当事人可直接从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库内提货,在油船港京9上当事人对该批一级大豆油(原料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其中过氧化值项目按GB/T5009.227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值为1.38mmol/kg),随后当事人派食用油专用车运回公司38#储油罐备用(入罐前过氧化值项目检测值为1.40mmol/kg)。

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对车间1#罐290吨一级大豆油(原料油,来源38#储油罐,供应商:嘉吉,车船号:港金9#)进行了灌装现场检查,油品检查及净含量检查等质量控制措施,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其中过氧化值检测值为1.40mmol/kg,酸值0.06mg/g KOH),经过分装操作工序,当日共生产与抽检同批次的“玉树”牌大豆油720件(规格20kg/桶),另外生产“沙鸥”牌大豆油3646件(规格20kg/桶),“玉树”牌大豆油1839件(规格20L/桶)、“麟龙”牌大豆油880件(规格20L/桶)、“沙鸥”牌大豆油592件(规格20L/桶)、“麟龙”牌大豆油6727件(规格20kg/桶,其中破损11件),还有20件破损未及时记录(当事人自述),合计生产6个品种14424件食用油(1件为1桶),随后当事人对该批食用油进行了成品油出厂检验(代表数量14424件),经检验该批产品符合GB/T 1535-2017标准(其中过氧化值检测值为1.40mmol/kg)。

上述与抽检同批次的一级大豆油系当事人受湖北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分装,共同创建“玉树”食用油品牌形象。该批次720件“玉树”牌一级大豆油此次由当事人自行销售,当日生产即售完,分别售往武汉成禄百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中承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骏驰粮油有限公司、武汉恒志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裕江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皓晟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盛泰源商贸有限公司7家经销商,销售数量分别为300件、210件、30件、30件、20件、70件、60件,销售单价(含税)分别为218元/件、224.5元/件、210元/件、220元/件、221元/件、218元/件、216元/件。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一级大豆油(原料油)时与供货商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留存了进货凭证(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原料油生产厂家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成品大豆油G1SBO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履行了原料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另外,建立了产品留样制度,对原料和成品进行了留样。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知悉所生产的“玉树”牌一级大豆油在餐饮环节抽检不合格后,对涉及批次的大豆油进行了召回,因相关购买客户反馈,该批次大豆油已无库存,至本案调查终结,无法召回。

还查明,2022年10月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玉米油(规格:5升/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10日)、麟龙一级大豆油(规格:20升/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进行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抽样品均合格;另外,被抽样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秦小串麻辣料理餐厅经营者秦川在2022年10月19日接受本局调查时,自述对抽样产品保存不当,导致抽样产品过氧化值项目检测值为6.1mmol/kg(一级大豆油标准指标≤5.0,二级大豆油标准指标≤6.0,三级大豆油按照GB2716执行),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一级大豆油标准,但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级大豆油(植物油)[标准指标≤0.25g/100g]标准(6.1mmol/kg经单位换算≈0.15g/100g,换算公式:6.1mmol/kg=6.1/39.4g/100g≈0.15g/100g)。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建立了食品留样、出厂检验等制度,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亦标注有质量等级(一级)及储存条件(避光、阴凉及干燥处存放),且从原料采购至成品出厂销售都对食用油的“过氧化值”指标进行了监测,均符合一级大豆油标准,涉案产品当日生产当日即售完。另外,对涉案大豆油过氧化值指标产生影响有多种因素,可能是生产环节原料、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储存不当等因素,也有可能在车辆运输、流通(批零销售)、餐饮终端使用等环节因温、湿度变化、周围环境影响等导致成品油过氧化值增加,还有可能是不规范的抽样(如:未扦取样品、扦样量不足、扦样后储存不当)造成。鉴于影响涉案产品过氧化值不确定因素较多,且当事人原料采购、生产销售、产品检验等均无明显瑕疵,另外,被抽样单位经营者亦自述对抽样产品保存不当。经综合研判,无法证明抽样不合格批次大豆油系当事人原因造成,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1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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