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6日,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蒋媛柳蔬菜店1批次芹菜“甲拌磷”检测项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整改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元) | 罚款(元)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1 | 监督抽检 | NCP22330300320132667 | 文成县蒋媛柳蔬菜店 | 芹菜 | 甲拌磷 | 2022/9/19 | NCP22330300320132667 | 否 | 无 | 否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文市监处罚〔2023〕0002号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元。 | 17 | 0 | 否 | 否 | 否 | 2023/1/6 |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抽检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抽检批次芹菜的进货来源,并提供其供货方文成县叶其松蔬菜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及抽检批次芹菜的采购票据,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一项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一)供货者资质证明…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含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者查验小食杂店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含浙江省小食杂店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文成县叶其松蔬菜店也确认向当事人销售了抽检批次的芹菜,我局已对文成县叶其松蔬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完成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