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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6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4号)

2023-01-19 09:3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7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6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4号)。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4号)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海花水产店销售的泥鳅经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其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生姜经抽检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兴旺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经抽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庆胖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泥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海花水产店销售的泥鳅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02026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在湘乡市农贸市场陈记冷冻批发部进购了10斤泥鳅,进货价15.5元/斤,销售价17元/斤,总货值金额170元,截止到2022年11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5元。当事人保留了该批次泥鳅的购进票据,提供购进商家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泥鳅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上缴国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芹菜、青辣椒及生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其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和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42001和№: FS22100442008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3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湘乡市新湘路宁哥水果店从当事人处购进的生姜经抽检铅项目(检验报告:№: XC2243038157081351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生姜是当事人2022年10月8日从湘潭市雨湖区玉丰蒜业购进的,共计购进2件,135元/件,48斤/件,进货金额共计270元,销售价4.5元/斤,货值金额4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62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生姜的购进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芹菜是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在湘潭市百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2元/斤,共计购进了50斤,零售卖掉4.2斤,零售价3.5元/斤,批发价2.4元/斤,货值金额124.6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4.62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芹菜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青辣椒是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在湘潭市百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3元/斤,共计购进了2件,30斤/件,总进货金额180元,除去包装净重52斤,零售卖掉4斤,零售价格4元/斤,批发销售48斤,销售价3.5元/斤,总货值金额184元,已全部销售完,获利4元。上述三种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740.62元,获利190.62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生姜、芹菜是履行了查验义务。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1.符合本章《适用当事人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综合裁量,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0.62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90.62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兴旺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50019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从湘潭市蔬菜批发部兴盛菜业 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55斤,购进金额190元,销售价格为4元/斤,货值金额220元,截止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30元,当事人提供上述韭菜的购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购进韭菜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裁量本局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不合格食品青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庆胖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551005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2日从长沙市海吉星农贸大市场购进了该批不合格的青辣椒140斤,进货价格是2.5元/斤,购进金额为350元,零售销售4.4斤,零售价格3.5元/斤,批发销售135.6斤,批发价格2.8元/斤,总货值金额395.28元,截止到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获利金额45.0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青辣椒的进货方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等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8;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5.08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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