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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大白菜、话梅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2023-01-20 18:51: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浔老朱蔬菜店经营的大白菜、南浔双林潘二休闲食品店经营的话梅瓜子

1、当事人:南浔老朱蔬菜店,负责人:朱加华,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4A482K;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102号。

2022年10月11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浔老朱蔬菜店经营的大白菜进行抽样,样品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FL22100480(样品名称:大白菜,样品数量:4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日,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从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蔬菜批发摊位进货大白菜8千克,进价1.1元/千克,售价2.1元/千克,货值金额16.8元。2022年10月11日抽检大白菜4千克,违法所得8.4元,其余同批次大白菜均已退回给进货商。

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浔)市监经告字〔2023〕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人民币1008.4元,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于2022年11月2日,给予当事人警告。

2、当事人:南浔双林潘二休闲食品店,负责人:孙飞,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8H6D9G;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69号。

2022年10月11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浔双林潘二休闲食品店经营的话梅瓜子进行抽样,样品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FL22100486(样品名称:话梅瓜子,样品数量:4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8日,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7日从嘉兴综合物流园粮油副食品批发市场B区124-125号的嘉兴老高炒货食品进货话梅瓜子10千克,索要进货查验记录仅为进货单,以及生产厂商营业执照。话梅瓜子进价30元/千克,散装称重销售,售价36元/千克,货值金额360元。2022年10月11日抽检话梅瓜子4千克,违法所得144元,其余同批次话梅瓜子未销售,均已退回进货商。2023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浔)市监经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话梅瓜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减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并处罚款800元,合计人民币944元,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于2022年11月2日,给予当事人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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