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30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象山县局发布的《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2期)》、《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1期)》,涉及我县3家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302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联润副食品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联润副食品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40号”的行政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71元、罚款10000元。
二、 抽样编号为 XC22330225312332310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爵溪云丽蔬菜店销售的豇豆,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爵溪云丽蔬菜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36号”的行政决定:罚款3000元。
三、 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167的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双龙潭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双龙潭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34号”的行政决定:罚款1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