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30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5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5号)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副食市场香浓食品原料商行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鸿发炒货店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烟酒副食百货大市场丹丹炒货行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望春门星期五酒店使用的胡萝卜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望春门王闪家小吃店使用的小米椒经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黑芝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副食市场香浓食品原料商行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1100221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10日 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发现现场仍有不合格批次黑芝麻在售,故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市监强制[2022]112号),依法扣押了该批次库存的黑芝麻。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从湖南高桥大市场繁荣水洗芝麻经营部购进一批黑芝麻,共购进3件,每件重24.5公斤,合计73.5公斤,进货价格每件410元(16.75元/公斤),购进金额为1230元,销售价格是24元/公斤,截至2022年11月10日该批次的黑芝麻已销售69.91公斤,库存3.59公斤,货值金额1764元,获利506.84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使本案调查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在扣的散装黑芝麻3.59千克;没收违法所得506.84元;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506.8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黑芝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鸿发炒货店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1100220 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10日 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黄金园芝麻商行购进一批次散装黑芝麻,进货价格是20元/公斤,购进1件,计20公斤,购进金额为400元,销售价格是24元/公斤,截至2022年11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0元,获利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使本案调查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8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黑芝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领取到湘乡市烟酒副食百货大市场丹丹炒货行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1100222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内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黄金园芝麻商行购进散装黑芝麻1件,20公斤/件,进货价格为2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400元,销售价格是24元/公斤,截至2022年11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0元,获利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使本案调查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8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四、不合格食品胡萝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星期五酒店使用的胡萝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0813521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胡萝卜是2022年10月11日从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共购进2斤,购进价格为5.2元/斤,购进金额为10.4元,截至2022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是用于制作胡萝卜炒肉菜品的原料,未单独计费,获利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五、不合格食品小米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领取到湘乡市湘乡市望春门王闪家小吃店使用的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0813570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米椒是2022年10月11日从业务员手中购进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购进金额为50元,截至2022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是用于制作辣椒炒肉等菜品的原料,未单独计费,获利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