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47834)。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47834)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212000000184783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10-18)。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增花水产品经营部。该批次鲫鱼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100μg/kg,实测结果为367μ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5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购进了鲫鱼进行销售,该批购进的鲫鱼已于当日全部销售。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增花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鲫鱼,非经营环节导致,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