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涉及新昌县正于餐厅经营的牛蛙、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鳝等。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5家食品生产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022102615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正于餐厅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0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4日向新昌县正于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478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正于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1518.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60013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印象新倡餐饮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及2022年10月30日,呋喃䂳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向新昌县印象新倡餐饮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4959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印象新倡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提供进货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279.3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60028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9日,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4日向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4957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352.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C2022102709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葫鲈鱼餐馆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6日,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3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葫鲈鱼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4792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葫鲈鱼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912.00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624310336018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苏娥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苏娥蔬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559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苏娥蔬菜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