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韦增甘百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31日,检验机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经营的干百合进行抽样检验,后经其检验,该干百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宁市韦增甘百货店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文书。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有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干百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立即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干百合进行召回。
该案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邕市监处罚〔2023〕25号。
二、南宁市张梅食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7日我局于国家抽检系统收到并打印出《检验报告》(编号:FNN20221026074),该报告显示2022年10月29日检验机构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宁市张梅食杂店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相应的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证据,现场未发现有干百合在销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立即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干百合进行召回。
该案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邕)市监处〔2023〕27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