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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4号)

2023-02-20 16:4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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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4号)

在2022年湖南株洲渌口区校园专项抽检中,2022年9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南岸小学采购的青椒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430221569348647

产品名称:青椒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南岸小学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株洲市渌口区南岸小学青椒不合格检验报告,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从株洲县渌口镇查宝干货蔬菜店购进不合格青椒5公斤,进价14元/公斤,货值70元,当天抽检2.1公斤,其余当事人使用完毕,无库存,因青椒为配料菜,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采购该批青椒时未索取检验报告,存在过失。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且单一,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系首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采购、制作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轻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023年1月1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3】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农产品,当事人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但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青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采购、制作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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