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2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2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厨和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厨和餐饮店采购使用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厨和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牛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