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销售的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11月3日,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该批次黑芝麻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0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于2022年1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于2022年11月2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4.当事人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5.当事人开州区惠佳副食超市未记录并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 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4元。
6.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放不当,导致酸价超标。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2年11月30日,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