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120103001850241,NCP2212010300185024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小安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小黄花鱼、马口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小黄花鱼、马口鱼(抽样单编号:NCP22120103001850241,NCP22120103001850242)、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1-11、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小黄花鱼、马口鱼各6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小黄花鱼、马口鱼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2000元。并于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3〕1429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