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六合区),涉及南京鑫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宁环罚〔2023〕16026号 | 南京鑫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2011669463308X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2/13 | 吴宝强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