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宁波市奉化区虞明财水果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宁波市奉化区虞明财水果行在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于12月6日签发的NO:CJ-ZD220322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中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CJ-ZD220322的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2022年12月14日,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2023年1月13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832200000036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此委托检验样品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85mg/kg。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止,当事人已将该批次香蕉以9元/kg的价格售完。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合计180元,获利按照进销差价计算为40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未收到相关产品反馈,召回数量为0。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11、12月,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方亚姣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5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方亚姣蔬菜店在售的豇豆进行抽样,并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于12月17日签发的NO:A2220550939101003C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中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豇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由于当事人所进货的豇豆已售完,故违法所得按进销差价计算为24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未收到相关产品反馈,召回数量为0。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宁波市奉化区王建飞蔬菜行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6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市奉化区王建飞蔬菜行在售的茄子进行抽样,并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于12月19日签发的NO:A2220552124101007C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茄子中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至送达之日止,当事人摊位已无同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合计64元,违法所得按进销差价计算为12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未收到相关产品反馈,召回数量为0。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宁波世纪一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9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世纪一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的韭菜进行抽样,并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12月05日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H2022065322的检验报告表明,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豇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未收到相关产品反馈,召回数量为0。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