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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2023-02-24 16:42: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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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2210950422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阿笑蔬菜店(朱培培)销售的茄子,水胺硫磷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0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报告编号:2210950319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哇噻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鳝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销售的不合格黄鳝数量较少,违法所得较少,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8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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