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2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布表》(县级抽样时间9-11月)。
序号 | 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 | 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核查处置结果及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XC22510104684936885 | 皮皮虾 | 镉(以 Cd 计) | 锦江区福旺海水产品经营部 | 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元。 | |
2 | XC22510104684936922 | 猪肉末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成都市锦江区莲新幼儿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182.4元;2、罚款5000元。 | |
3 | XC22510104684940058 | 鸡蛋 | 甲硝唑 | 锦江区陈义成餐饮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500元。 | |
4 | XC22510104684940155 | 鸡蛋 | 甲硝唑 | 锦江区张姐蒸福包子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警告;2、罚款500元。 | |
5 | XC22510104684940431 | 复用餐饮具(筷子) | 大肠菌群 | 成都市天涯石小学逸景分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警告。 | |
6 | XC22510104684941165 | 黑虎虾 | 恩诺沙星 | 锦江区聚缘凯强水产品经营部 | 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800元。 | |
7 | XC22510104684941368 | 老姜 | 镉(以Cd计) | 锦江区一路领鲜蔬菜店 | 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元。 | |
8 | XC22510104684941458 | 花卷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成都市锦江区张记口磨龙眼包子店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2、罚款500元。 | |
9 | XC22510104684941558 | 皮皮虾 | 镉(以Cd计) | 锦江区福旺海水产品经营部 | 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700元。 | |
10 | XC22510104684941744 | 鲈鱼 | 磺胺类(总量) | 成都盒 马 鲜 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眼桥分公司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
11 | XC22510104684941978 | 油条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锦江区香七里包子店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2、罚款500元。 | |
12 | XC22510104684942079 | 油条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雷桂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1、警告;2、罚款600元。 | |
13 | XC22510104684942132 | 四川刘琴宜宾芽菜(酱腌菜)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锦江区王寅双米线店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2、罚款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