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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销售的大青椒和手工老酱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2023-03-21 17:0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销售的大青椒和手工老酱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销售的大青椒和手工老酱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号)》、《关于6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涉及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销售的大青椒和手工老酱油不合格。现将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样单编号:PJ22510000003941641;样品名称:大青椒;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10-01;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龙马潭区鱼塘街道民兴路二段98号楼第一层门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2.抽样单编号:GC22510000003941634;样品名称:手工老酱油;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08-01;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龙马潭区鱼塘街道民兴路二段98号楼第一层门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大渡酿造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七社;不合格项目:全氮(以氮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手工老酱油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向泸州市大渡酿造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手工老酱油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20瓶,共计102公斤,货值660元;销售120瓶,共计102公斤,剩余0瓶;召回85瓶,共计72.2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其余35瓶销售至消费者后已使用,无法召回。

(二)手工老酱油不合格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手工老酱油”全氮(以氮计)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调配过程中工人操作不当没有控制好产品质量。

(三)手工老酱油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纳市监处字〔2023〕5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手工老酱油85瓶;

3.没收违法所得60.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伍角整)。

以上罚没共计:5060.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伍角)

(四)大青椒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佳美超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

1.该批次大青椒共购进17.35公斤,货值135.7元;销售17.35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全部用于抽样检验和销售,消费者已食用,故无法召回。

2.该批次手工老酱油共购进12瓶,共计10.2公斤,货值115元;销售12瓶,共计10.2公斤,剩余0瓶;召回0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用于抽样和零售,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

1.造成该批次大青椒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土壤重金属超标。

2.造成该批次手工老酱油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三)行政处罚情况

1.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青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5.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柒角);3.处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工老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与抽样单编号:DC22510500686339769不合格产品并案处置,于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3〕11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肆角);

2.警告;

3.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30384.4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叁佰捌拾肆元肆角)。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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