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康洁盛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天津康洁盛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武清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公司使用的姜(抽样单编号:DC22120114115936442)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康洁盛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姜
(一)产品名称:姜,使用单位:天津康洁盛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C2212011411593644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采购姜3kg,经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批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3kg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付费买样,单价7.98元/kg)未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港不罚〔2023〕1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公司使用的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所采购姜用药过量,导致噻虫胺残留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