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5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菱湖阿秀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8CQ9G2E,住所(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湖畔花园营业房26幢11、12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吴兴惠隆蔬菜批发部采购韭菜29.5斤,采购价格2.2元/斤,用于经营活动,该批次韭菜采购价格共计65元。当日,我局对该批次韭菜抽样3.08kg用于检验,后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编号SH202300807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82,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我局经现场检查,该批次韭菜除我局抽样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另查,该批次韭菜因去皮、清理,实际销售总数为20斤,销售单位为4元/斤,货值总金额80元,违法所得15元。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15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