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生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观山湖熊建安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姜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P230201035。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查发现卖场及仓库均已无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元整(¥:52.00)
罚没共计伍佰伍拾贰元整(¥:552.00)
【观市监处罚〔2023〕160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