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7月4日消息,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涉及抽样编号为XBJ23330281308431352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隐泉私房菜馆购进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锡鲜来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丽水德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轻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576号”的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