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312011311103112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3120113111031128)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 (DBJ23120113111031128),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3-03-28)。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缤纷果缘水果经营店。该批次芒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4mg/kg,实测结果为0.099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5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购进芒果进行销售,进货时未查验上述芒果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有效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农产品未记录数量,无法确定芒果购进数量,涉案芒果已全部售出。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 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缤纷果缘水果经营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芒果,非经营环节导致,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