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六期),涉及南京市溧水区何正馒头店经营的馒头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28063394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结果:0.129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3年04月18日,当事人自制涉案馒头12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成本价格为0.5元/个,销售价格0.7元/个,货值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为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主动添加。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