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期)。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期)
2023年第一季度,在嵊泗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2303330070的桑葚、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2303330069的桑葚、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2303330009的线椒,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泗县果乐多水果店经营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10号的嵊泗县果乐多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513g/千克、0.0726g/千克,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03日向嵊泗县果乐多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ZR230091)。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嵊泗县菜园镇丽丽水果超市经营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188、190号的嵊泗县菜园镇丽丽水果超市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825g/千克、0.166g/千克,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03日向嵊泗县菜园镇丽丽水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P-ZR230090)。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嵊泗县菜园镇存军蔬菜摊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泗县中心农贸市场蔬菜摊位2-098嵊泗县菜园镇存军蔬菜摊销售的线椒,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4mg/千克,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5mg/千克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3月20日向嵊泗县菜园镇存军蔬菜摊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ZR230039))。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噻虫胺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