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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霞市监执法一处罚〔2023〕12号

2023-07-19 14:3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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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楼。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楼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MA51KW1R05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1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湛霞市监执法一处罚〔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廉江市有记花生油厂购进10斤花生油,进货价为7.5元/斤,截至2023年5月16日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由于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是作为食品原料烹饪后销售的,因此货值无法区分,货值按进货价计算,货值合计75元。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8日抽样时买样6斤,买样单价为11元/斤,买样金额合计66元,违法所得按66元计算。 根据2023年5月11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QT23FC02665)显示,上述批次花生油经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花生油时,查验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但是采购时未向生产商索取上述批次花生油的检验合格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罚没合计1066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8
公示截止期2026-07-18
处罚机关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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