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楼。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MA51KW1R05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马**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6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霞市监执法一处罚〔2023〕1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廉江市有记花生油厂购进10斤花生油,进货价为7.5元/斤,截至2023年5月16日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由于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是作为食品原料烹饪后销售的,因此货值无法区分,货值按进货价计算,货值合计75元。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8日抽样时买样6斤,买样单价为11元/斤,买样金额合计66元,违法所得按66元计算。 根据2023年5月11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QT23FC02665)显示,上述批次花生油经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花生油时,查验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但是采购时未向生产商索取上述批次花生油的检验合格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没合计106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18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