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0期)。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0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 尔 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销售的桑葚、桑葚(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1、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沃 尔 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销售的桑葚(包装日期:2023-04-03)进行复检,检验结论:桑葚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沃 尔 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销售的桑葚(盒)(购进日期:2023-04-03)进行复检,检验结论:桑葚(盒)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236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有效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食品添加剂指标超标,商场售卖的桑葚是按供应商送货门店的原包装进行销售,未作任何加工,导致不合格的可能为其他环节添加。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