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号)。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2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静观综合市场邓成销售的花鲢
(一)抽检基本情况。静观综合市场 邓成(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花鲢”,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花鲢已全部销售完。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且农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议停止向检验不合格的花鲢供应商继续采购活鱼,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查验台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二、北碚区锅小馆餐饮店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锅小馆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3月13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召回措施。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
三、北碚区一修餐厅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一修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4月3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饭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召回措施。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
四、北碚区燊桐火锅餐馆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燊桐火锅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4月3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饭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召回措施。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