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 9期),涉及4家经营单位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杭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杭椒,抽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杭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20日作出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销售咸齑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单位食堂)销售的咸齑,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三、宁波市鄞州横溪张林餐馆销售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张林餐馆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四、宁波市鄞州首南果艺思水果商行销售黑炭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首南果艺思水果商行销售的黑炭杨梅,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炭杨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6.56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