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2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32号)
一、抽检编号为SBJ23331000002736344鳊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SBJ23331000002736344;样品名称:鳊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6-01;保质期:/。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星辉菜场曹香君;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9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鳊鱼。截止到2023年6月29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鳊鱼均已经销售出去,且为散装售卖,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以20元/千克的价格从泽国水产批发市场高云香的摊位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鳊鱼5千克。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鳊鱼过程中未查验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索取保存相关购进票据。2023年6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位于星辉菜场的经营场所的鳊鱼进行抽检。抽样基数4千克,抽样数量3.04千克,单价30元/千克。2023年6月29日,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F20231192),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35×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5千克鳊鱼中,3.04千克用于抽样,销售价格为30元/千克,1千克因鳊鱼死亡被当事人扔了,剩余0.96kg销售给顾客,销售价格为30元/千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鳊鱼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40元。
1、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菜市场,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水产品,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并且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3000元。
2、当事人在购进鳊鱼过程中未查验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保存相关购进票据,也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台椒市监处罚〔2023〕394号)
202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