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5批次样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肖氏佬米线观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肖氏佬米线观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二、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年15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简阳川琦兄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所销售的涉案香蕉数量较少,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我局调查期间,也未发现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重庆华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华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已注销其生产企业主体,故未能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未能采取召回措施,亦未能查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五香翅尖(辐照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注销其生产企业主体,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目前对当事人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四、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年15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云南绿润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所销售的涉案豇豆数量较少,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我局调查期间,也未发现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江北区叶小均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海南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叶小均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蕉(购进日期:2023年6月25日),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海南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时,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