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3日按照《2023年重庆食品专项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对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府炒花生(采购日期:2023年4月30日)进行监督抽样,并送至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6月12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府炒花生《检验报告》(No:A2230189466137009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上述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主要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贮存不当造成(高温期间产品堆积)。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原因和启动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因天气温度逐渐升高,对于花生类油脂较高的坚果类食品当事人已开始不再购进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对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府炒花生(采购日期:2023年4月30日)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 305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2.处罚款5000元。其罚没款共计51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