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七期)。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七期)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熊大泉销售的花馒头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花馒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0个,抽样数量12个,备样数量6个。2023年7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6)。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7月19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九点在操作间内制作上述花馒头20个,制作时添加了“甜源糖复配调味剂”,该食品添加剂内含有糖精钠,因此导致抽检不合格。销售价为1元/个,截至案发销售完毕。
根据抽样基数计算,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馒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