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4期)。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4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学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生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企业经营上述产品10kg,已销售10kg,货值18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生姜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在调查处理中。
南京信赖果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杨梅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企业经营上述产品10kg,已销售10kg,货值18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杨梅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在调查处理中。
众彩蔬菜市场B区韩永经营不合格山药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0kg,已销售50kg,货值60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山药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在调查处理中。
江宁区沁口味来百货超市店经营不合格无添蔗糖黑米糕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丙三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购进上述产品4kg,货值为120元。当事人已销售4kg,货值金额为16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召回告示,未召回无添蔗糖黑米糕。不合格原因,经排查,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处字〔2023〕00019号。
南京玉禧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合格生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共购进上述产品3.5kg,货值金额为84元,抽检单位抽检买走了3kg,剩余0.5kg的生姜用做店内做菜原料已全部使用。未召回原因:涉案批次生姜除了抽检3公斤外,剩余0.5公斤用做店内做菜原料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故未开展产品召回。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营使用者,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但因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不罚〔2023〕00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