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五期)。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五期)
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永乐百货超市销售的“苹果”“青茄子”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1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苹果”“青茄子”进行抽样检验。其中苹果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17kg,备样数量1.5kg。青茄子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3.028kg,备样数量1.5kg。2023年7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苹果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敌敌畏,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8)。青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5)。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7月18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案涉“苹果”是2023年6月21日在位于供销华西十堰农商城郭小丽水果行处购进的,案涉“青茄子”是2023年6月21日在供销华西十堰农商城B9-21号摊位购进的。经核实,茅箭区林荫大道郭小丽水果行否认销售该批次苹果,华西农商城B9-21号摊位为本地农副产品流动摊位,无固定人员。当事人向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上述“苹果”“青茄子”进货登记台账,未能提供上述“苹果”“青茄子”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核对案涉食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综上,根据抽样基数,案涉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59元,违法所得159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苹果”“青茄子”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个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法定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