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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号)

2023-09-07 14:52: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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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陈启荣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陈启荣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张伟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伟(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300元。

三、个体工商户陈文彪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陈文彪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敬老院食堂使用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敬老院食堂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6月7日),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使用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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